利和股份公司的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,购料运杂费按材料重量比例分摊,增值税税率为16%。年8月份公司发生下列材料采购业务: (1)购入下列材料:
甲材料 | 100千克 | 单价26元/千克 |
乙材料 | 500千克 | 单价12元/千克 |
丙材料 | 1000千克 | 单价8元/千克 |
款项全部通过银行支付。 |
(2)用现金3200元支付上述材料的外地运杂费(不考虑增值税),材料验收入库,结转成本。
(3)购入丙材料4000千克,单价9元/千克,款项尚未支付,材料入库。另用银行存款4000元支付丙材料外地运杂费(不考虑增值税)。
(4)赊购下列材料:
甲材料 | 500千克 | 单价28元/千克 |
乙材料 | 900千克 | 单价12元/千克 |
(5)用银行存款1400元支付上述甲、乙材料外地运杂费(不考虑增值税),材料验收入库,结转成本。
(6)用银行存款购入甲材料400千克,单价28元/千克、运杂费400元(不考虑增值税),材料验收入库,结转成本。
要求: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。